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黑龙江省医药流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Heilongjiang Province Pharmaceutical Distribu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HLJPPDIA)。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会是由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销售、批发、零售、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和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本会建立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有专职党员3人以上可建立独立党支部,否则建立功能性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党支部由专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并常年驻会。
第八条 党支部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行业合规诚信经营,确保协会的发展方向与党和国家的政策保持一致。
第九条 党支部书记应由协会管理层成员担任,管理层成员为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本会管理层成员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参加或列席协会管理层有关会议,对协会的重大事项决策提出意见建议,使党的方针政策顺利贯彻。
第十条 严格执行党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发挥组织建设作用,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党组织工作常态化、长效化,推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机制,增加符合条件的协会管理层党员比例,实现党建与协会运营业务融合,互促共进。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一条 组织党员牵头制定行业标准,通过党建引领,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的整体水平和竞争力。
第十二条 以本会党支部为枢纽,组织上下游企业及政府等相关部门开展跨行业党组织结对,建立“主题党日联办、发展难题共解”机制,关注企业和人民群众提出的困难与问题。
第十三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为党员提供专门活动场所、必要的阅读学习资料,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活动保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促进医药经营企业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防病、治病、药品安全和健康服务;
二、开展国内外医药批发与生产领域、医疗机构、零售业之间的交流合作,建立信息平台,推广引进省内外医药流通先进的经营发展经验和理念,组织医药经营企业之间开展交流和多种形式的合作活动,促进黑龙江省医药流通行业发展;
三、大力培植省内有发展潜力的医药流通企业,推广本省医药流通行业内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打造黑龙江省医药经营企业整体品牌,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和知名度;
四、开展对会员和医药经营企业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及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提高本省医药流通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为本会和当地医药经营企业培养和储备人才,不断提高行业竞争能力;
五、发挥医药流通行业协会在政府部门、企业间桥梁和纽带作用,承接政府委托事项,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加强各会员单位间的交流、联络与沟通,维护合法权益;
六、根据行业管理职能,做好本省医药经营企业管理工作,同时依据政府委托,规范行业自律、诚信行为,树立良好行风行规,协调行业发展,为政府提供医药流通数据,帮助会员单位进行各项业务指导,根据需要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学习活动,不断增加引进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内容;
七、组织开展安全用药以及国家医药经济政策、方针、药品科普知识推广与宣传,参与行业内的论坛、学习、研讨、行业展览展销等活动;适当时机可编辑出版相关刊物;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对政策法规、学术研究方面有一定成果和影响力的人员。
五、从事医药经营及与医药经营相关的企及相关单位,并接受本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并经秘书处确认;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按一定方式取得本会资料和信息;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七、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遵守本会的章程;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阶段性工作的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荣誉会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可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人数较多时,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热心本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调本会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单位之间的关系,组织开展工作;
六、主持秘书处和本协会日常工作;
七、督促相关人员做好行业信息统计,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做好协会各项会议的原始记录,并形成纪要后审定、签发;
八、配合主管部门进行招商引资、行业交流及各项组织活动;
九、受会长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1—2名。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一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但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协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5年10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黑龙江省医药流通行业协会
2025年10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