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医药流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党的建设,“以党建促会建”,深入推进协会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按照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有关要求,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党支部(以下简称“党支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协会实际,全面加强思想、组织、作风、业务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 党支部在中共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机关委员会的领导下发挥核心作用,严格按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加强和规范协会党的政治生活, 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 不断加强思想建设,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加强组织建设,努力提升党支部的战斗力凝聚力;不断加强作风建设,着力构建常态化长效化机制;不断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积极践行“四种形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不断加强制度建设,持续提高党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以党建促会建。
第五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上级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决策部署,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支持纪检部门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厘清责任边界,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表率。
第六条 贯彻落实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协会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把方向、议大事,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工作安排、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开展重大活动等加强领导。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民主集中、集体领导、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
第七条 宣传、学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党委和本组织的决定、决议,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办事机构完成所担负的任务。
第八条 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和科学、文化、业务知识,全面提高党员和职工队伍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党支部是协会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主体,要将全面从严治党融入协会各项业务各个环节,坚持业务工作与全面从严治党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考核,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第十条 建立党支部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秘书处推进落实、部门负责人“一岗双责”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机制。党支部负责人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责任人,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班子成员、党支部对分管部门全面从严治党负主要领导责任。教育和监督党员,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切实履行党员义务,勤政廉洁,遵纪守法。保障党员的权利,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第十一条 要将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构建主责清晰、履责到位、追责严格的落实体系。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加强党支部建设,将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党支部建设的中心任务。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建立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由党支部负责人主持,各部门负责人列席参加。
第十三条 制订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做好经常性的党员发展工作,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及时发展新党员。
第十四条 做好党员日常管理工作,接转组织关系,提供党员政审和鉴定材料。
第十五条 经常性地开展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办事机构领导调解矛盾,为完成办事机构各项工作和加强全面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支持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推进协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六条 党支部实行党支部负责人领导下的工作负责制度。重大问题应由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党支部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七条 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制度。
(一)全体党员大会。全体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党支部范围内享有决策权和监督权。全体党员大会原则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内容依实际情况确定,如传达上级党委的决议、指示,讨论贯彻执行的计划、措施;听取和审议党支部的工作报告;讨论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等。
(二)党支部会议。贯彻执行全体党员大会的决议,并接受全体党员大会的监督。党支部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原则每月1次。遇特殊情况及有必要时,党支部负责人可随时召集,会议内容依实际情况确定。
(三)党课制度。除参加上级党委统一安排的党课外,党支部应结合全体党员的思想实际,每年至少组织2次党课。
第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可与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合,可视情况决定参加人员。
第十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每年组织1次党员民主评议,根据上级党委统一安排进行。
第二十条 报告工作制度。党支部每年年终和换届改选时,应向全体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党支部按要求向上级党委报送工作计划、总结。
第二十一条 强化对全面从严治党的领导。
(一)把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学习贯彻中共中央、中共上海市委和上级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协会全面从严治党形势,研究提出总体要求、目标计划和工作措施。每年年初部署年度业务工作的同时,对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作出部署。
(二)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和上级党委的相关要求,认真梳理协会当前的廉洁规章制度,做好分类整理,及时完善修订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财 务、报销等工作制度,细化各项纪律和要求,明确全过程监管,强化有效措施,完善管理和监督机制。
(三)党支部负责人定期听取班子成员关于分管部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分析研判形势,研究解决问题。
(四)要加强和改进党支部学习,把学习纳入党建责任制。定期召开全体职工党风廉洁建设专题学习会议,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海市委及上级机关的部署和要求。
(五)按照上级党委的部署,开展党风廉洁建设教育活动,结合实际,采取有效形式,督促推动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六)每年组织逐级签订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书,并对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二十二条 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一)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抓好选人用人工作,动态跟踪干部思想状况、作风情况和廉洁自律表现,切实担负抓班子、带队伍的责任。
(二)动议干部任免事项,应优先考虑干部廉洁情况,分管领导和党支部负责人应就动议人选廉洁情况发表意见。
(三)对廉洁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不得列为提拔考察对象或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进入考察程序后接到反映廉洁问题线索的,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进入下一步程序。
第二十三条 树立“清廉、务实、服务”良好作风。
(一)高标准、严要求,带头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积极参与党性党风党纪专题教育,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模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要求,坚决反对“四风”,做廉洁从政的表率。
(二)党支部和协会领导要不定期组织、督促分管部门学习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法规制度,开展警示教育。各部门要定期学习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法规制度。
(三)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养成严谨、细致、积极、向上的工作作风,努力做到服务企业、服务行业、服务政府;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上海市委和上级党委及协会各项要求和规章制度,严明纪律,注重细节,尊重企业,规范工作程序和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负责人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对党支部工作负总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议;研究安排党的工作,对重大问题及时组织党支部讨论研究;
(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党支部建设;
(三)检查、督促、落实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按时向上级党委报告工作;
(四)与党支部党员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指导和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党员的工作积极性;
(五)按时主持召开党支部的党员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搞好团结,加强党支部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负责人原则上由协会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办事机构,设在协会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党支部日常工作,负责与上级党委、纪检监察组织的联系,报告工作,协调落实上级党委、纪检监察组织下达的工作任务。拟定协会党支部各类文件、制度;
(二)拟定协会党支部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协调落实党支部部署的各项工作,落实学习、宣传、教育计划,协调职工文体活动;
(三)每年组织逐级签订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书,并对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负责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接受新党员的具体工作;负责党内统计工作;
(五)负责编写党支部会议记录、纪要,督促党支部会议决定事项的推进落实;
(六)负责上级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对党员的管理主要包括党性思想教育,建立健全党的组织, 安排好党的组织生活,给党员分配工作,听取党员汇报,组织党员开展各种活动;对党员进行监督、考察和鉴定;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党员统计,处理党员的党籍等。
第二十八条 每个党员必须编入党的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做好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考勤和记录。党支部要及时向外出党员传达党的有关文件和通报有关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及时表彰先进党员,批评教育后进党员。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经党支部党员大会形成处理决议,按照规定程序,报请上级党委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条 结合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认真回顾总结党支部和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廉洁责任的情况,分析查找不足、制定整改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和协会领导年度述职报告要专门分析总结自身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廉政责任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检查、考核、监督各部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作为评先评优和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聘用的重要依据。